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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Type":101,"Sequence":396,"PreHash":"4F46B2193AD8E006F29E75D4403C39C6","Content":"# 杨森:从跳楼自杀致人死亡事件看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再平衡\r\n\r\n[ 底线思维 ](javascript:void\\(0\\);)\r\n\r\n__ _ _ _ _\r\n\r\n【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森】\r\n\r\n最近观察者网连续三个月都有报道自杀者造成别人死亡事件,所谓“自杀杀人”。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杀者自己一死了之也就罢了,却给无辜的人带来了无妄之灾,既存的法律关系也需因此对涉案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会关系进行再平衡。下面我们就对事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结果进行分析。\r\n\r\n**自杀侵权行为首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n,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n\r\n这部法的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一系列人身、财产权益,自杀致人死亡首先侵犯的就是受害人的生命权。\r\n\r\n一、 **自杀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 , **相关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n\r\n![](http://mmbiz.qpic.cn/mmbiz_jpg/jnDIM6gq2cWctbLhcWf0OLOtZht4hnPRjmUfNdUggQGiaBicbRgia9OH7hNLhzzFrqyiabpUbm53WtI5uCGrEeqaFQ/0?wx_fmt=jpeg)\r\n\r\n7月1日上午,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因还不起房贷跳楼,不幸砸中一名女子,两人双双身亡。(图片来源:楚天快报)\r\n\r\n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r\n\r\n在跳楼自杀行为中,其本人应对跳楼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认识,但其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是成立的,同时,跳楼自杀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n**自杀人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杀者的继承人应该在自杀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r\n\r\n如果自杀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n。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n\r\n![](http://mmbiz.qpic.cn/mmbiz_jpg/jnDIM6gq2cWctbLhcWf0OLOtZht4hnPR6uPkgaX1yeibYJllTIUpJP336FCb8MEDwd88GPMqqnzicOyFsSWhTwcQ/0?wx_fmt=jpeg)\r\n\r\n6月1日下午,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跳楼,结果砸死一位过路行人(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r\n\r\n**二、自杀者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r\n\r\n在我国出现的一些自杀伤人事件的诉讼案例中,一些相关的责任主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这些主体的赔偿份额一般比较低。\r\n\r\n比如物业公司,跳楼自杀事件中往往涉及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如陕西省某市的法院就曾对类似案件认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自杀事件中采取了积极应对、及时报警等措施,但对突发事件缺乏经验,未能预见自杀行为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性存在,故未能在自杀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区域内给他人警示提醒,致使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过受害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物业公司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r\n\r\n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在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n\r\n可见,如果自杀行为是发生在上述公共场所, **其管理人或组织者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r\n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在自杀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外,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一般赔偿的份额较低。\r\n\r\n**三、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分配**\r\n\r\n在受害人损害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无法填补时,虽然有一些相关当事人与对损害结果的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因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时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社会救助作用。\r\n\r\n这种主张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n《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两个条款依据的就是所谓的\r\n**“公平责任原则”** 。\r\n\r\n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的一个判决中,在自杀者身份在审判时仍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对自杀者所在大楼的开发商、受害人的雇主等四个主体判决分摊了对受害人的赔偿。\r\n\r\n当然,这也许是对相关当事人的不公平,受害人的代理律师要理清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来主张权利,法院也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这都要体现一定适用法律的艺术。\r\n\r\n**四、法律的重要性与社会关系的再平衡**\r\n\r\n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需要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社会关系被突发事件所打乱,社会需要既定的规则对被打乱的社会关系进行再平衡,以使得社会重新趋向和谐和稳定。由此可见,良好的法律系统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法律的社会关系再平衡功能极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r\n\r\n![](http://mmbiz.qpic.cn/mmbiz_jpg/jnDIM6gq2cWctbLhcWf0OLOtZht4hnPR1zshSoDpxO75d39jGMyXJicsd8eibNDADgMLhtKWPhuGicXPIf1ZASEEA/0?wx_fmt=jpeg)\r\n\r\n5月4日凌晨,哈尔滨市南直路进步小区租户崔某用天然气自杀,结果引发爆炸造成3人死亡(图片来源:东北网)\r\n\r\n当某个社会主体的过错造成了伤害他人的突发事件,如本文所述的自杀杀人事件或自杀伤人事件,它们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后果,都需要良好运行的法律来进行社会关系再平衡。\r\n\r\n如果没有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立法),或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适用的环境(司法),每次社会个体的过错或者突发事件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能量,相反,良好的法律和规则才能让社会关系重新走上正轨。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也正是每个社会主体的真实刚需。\r\n\r\n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n\r\n![](http://mmbiz.qpic.cn/mmbiz_jpg/jnDIM6gq2cWctbLhcWf0OLOtZht4hnPRMrmNOiaOFoyZDWYUaooljHF9Bg83raSp8dvqykWV3uticYWaibPU2KRsw/0?wx_fmt=jpeg)\r\n\r\n \r\n\r\n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n\r\n微信扫一扫 \r\n关注该公众号\r\n\r\n\r\n\r\n\r\n\r\n****\r\n\r\n\r\n\r\n****\r\n\r\n\r\n\r\n× 分析\r\n\r\n: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n分享 留言 收藏\r\n\r\n","Timestamp":1500912000000,"PublicKey":"025BB998F9094380ADAEE18FE09936970A0D80EB4AC0A750302305B6362D0F656B","Signature":"3045022100E8877059AD301F35DBEE98ACCAF42926645341CDB97D6F8EABEEC80DA966E5390220375118A7299B572C7DA29603C26DC00FC4138C32A7363997E8EB9832276587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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