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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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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时评】“快播案”舆论观察:口呼法治呼声震,心念锱铢立场明

袁蕾 [ 新潮沉思录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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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记得,前段时间“魏则西事件”成为舆论热点,社会各界对于百度的讨伐甚嚣尘上,虽然很多人给百度洗地,转移视线,认为百度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是,莆田系的推广广告的确是打在百度的平台上,推广费用最后也确实是交给了百度。既然如此,百度对于这种广告宣传的内容肯定负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发现涉及虚假宣传内容,那么依据现行的广告法和相关法规,百度显然不应该继续协助其推广。然而现实却是,百度公司在明知莆田系存在各种问题的情况下,依然与其合作,一起愉快的挣钱来坑骗消费者。那么你说百度到底在魏则西事件中有没有责任?我看,宣传上出了偏差,搜索引擎肯定是要负责的。

所以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我十分支持公共舆论针对百度展开严厉的批评,因为这可以让百度认识到,自身作为公共信息推广平台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之重大,通常不容许其以单纯追逐利润的路线运营。

不过舆论这个东西,有时候是极具魔幻色彩的。就在魏则西事件爆发前的几个月,“快播平台”涉黄案正式开庭,被告人王欣以及其辩护律师所主张的技术无罪获得了大量网民的支持。

王欣的辩护人认为,快播只是提供了相关技术和平台,用户上传的内容与其平台无关,而且快播也缺乏监管的能力。此种论调,也获得了大量网民的支持,并且由于检方在第一次庭审准备不足,表现拙劣,也助长了这种论调,一时间,“快播无罪”,“恶法非法”的言论,颇有市场。



不过在讨论快播案的时候,我们可以先看一个国外的案例:

> 在知名 P2P 共享软件 MusicShare 的开发公司 Napster 因诉讼倒闭后, MusicShare
> 的市场空间就被空出来了,这时 Grokster 公司趁此机会,推出了一款与 MusicShare
> 功能几乎相同的共享软件。可想而知,该软件自然而然地承继了 MusicShare
> 的地位,被其用户主要用于分享盗版音视频作品,而版权人的诉讼也随之到来。但与 Napster 案不同的是, Grokster
> 吸取了前辈败诉的教训,开发了一种更为先进 P2P 技术, Grokster
> 公司无需再为该其软件的运行提供任何服务,用户即可以实现相互间的文件检索和下载。
>
> 在本案一审和上诉程序中,两审法院都认为,由于 Grokster 公司提供软件在功能上具有独立性,使得即使 Grokster
> 公司知道其用户将软件用于侵权用途,也没有能力像 Napster 公司那样通过软件来阻止侵权行为发生;再加之 Grokster
> 公司提供的软件本身也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 Grokster 公司提供共享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其用户侵权行为的帮助,故无需承担责任。
>
> 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用户使用 Grokster
> 软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享盗版音视频,且这些用户的行为也确实给版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面对判决结果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巨大矛盾,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出手了。他们借鉴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创立了“引诱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教唆或引诱他人利用其服务或产品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那么即使该服务或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或行为人无法对用户的行为进行事后干预,其也要为用户使用其服务或软件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基于如下三个主要原因判决 Grokster 公司构成引诱侵权:第一, Grokster 公司在市场宣传过程中刻意强调其软件对于
> MusicShare 的替代作用,并积极吸引原 MusicShare 用户使用其软件;第二, Grokster
> 公司虽然对用户利用其软件检索和共享盗版作品的行为不具控制力,但却是通过在软件上嵌入广告来获取收益的,这种将广大用户的侵权用途需求转化为收益的商业模式也从侧面表明了被告希望用户更多地利用其软件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第三,
> Grokster
> 公司在明知其软件具有传播盗版作品用途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过滤措施防止盗版作品的传播,甚至在出现相关保护措施时对其进行了积极的妨碍,其鼓励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可谓昭然若揭。

回到快播案上,在本案中,快播的地位其实和 Grokster
公司类似,虽然快播很难在对于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监控和审核,但是快播是明确知道用户在利用其平台与技术传播淫秽视频的,并且对于这种行为故意纵容,不加阻止,同时通过这种行为获取了大量的广告收益,因此,就算快播没有主动传播淫秽视频,作为平台的提供方,也难以逃避监管的责任。其中的逻辑关系,实际上和魏则西事件中的百度是一样的——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只是一个平台,广告的主体是莆田系医院,广告具体内容也是莆田系医院提供的,最后出现的医疗事故也是在莆田系医院发生的,不是在百度总部出现的。

既然有人说快播无罪,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百度也无罪?同样地,也可以推论,百度在魏则西事件中并不该承受如此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指责?

更搞笑的是,魏则西事件发生后,甚至有人说百度的程序员都该被钉在互联网的耻辱柱上,前面还说着技术无罪,这时候扭头就要把程序员钉在互联网的耻辱柱上。要知道,虽然你可能看着快播上的小电影挺开心的,但是你不能就这么认为在我国传播淫秽视频就是合法的啊,咱们天天讲法治,结果让你不能看片了就不讲法治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网民的主流价值观是,于我有利则曰简政放权,于我有害则问监管何在。舆论的发动者,对公共事件的评判,往往取决于其本位利益所在,而不是取决于法律、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一言以蔽之,在快播上看小电影,于我的生理需求满足有利,所以快播被查的时候就喊着技术无罪,鼓动舆论,制造话题,给司法机关施压。搜索引擎上的各种违法欺诈性质的广告是于我有害的,这时候就要高呼监管何在,追求法治社会了。

实际上,所谓“双重标准”,到头来,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力量博弈,俗称:拳头大的有道理。因为只有拳头大的,才有资格选择究竟使用哪条标准。

难道“拳头大的有道理”,真的就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吗?望着媒体上铺天盖地的评论,我陷入了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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