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的名字》中泷每次都揉胸算性骚扰吗?(严肃扯淡)
acel rovsion [ 新潮沉思录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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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你的名字》在国内大热,票房已经超过5亿,创造了国内2D动画票房最高纪录。由此产生的相关话题讨论也非常多。 最近在知乎平台有个问题是
《你的名字》里三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泷依然每次都揉胸,算不算性骚扰。本着一本正经扯淡的态度,考虑到未来我们的世界可能突然抽风使人出现身体互换的情况,我们请acel
rovsion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此文章不具备任何专业参考性,纯属一本正经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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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浅薄的认知,这只能法理推证。因为现实不可能发生。
这个问题的一个论证前提是身体权的民事主体是什么。根据立场而言,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可以是“大脑意识+身体”这个法律建构的“民事人”做主体,这个主体也延伸到人格权。
第二种可以是“大脑”这个生物本质意识做主体的。如此而言,身体就是主体意识的直接行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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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持有第二种立场,从奥斯汀的分析语义法学来说就存在一个问题。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若身体权与健康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起码有不同的实践范畴来被附着法律这个言说过程,于是这两种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必须分列到权利范畴。
而传统意义上,生命健康身体三权可以互文定义,这种互文定义中身体权的保护更多是从身体的权益上去考量,不存在身体持有者这个概念,能够谈身体权的必然是有生命的民事人,那么无生命的身体即可视作尸体。德国《民法典》823条和俄罗斯《民法典》15条就适用于这种实证性法理,那么此处身体权探讨的是,身体支配性利益即身体完整性(integrity),但是这种实证法理更多是确定人格权以后,分类细化人格权的司法界定问题,这个在1978的匈牙利《民法典》人格权一章尤为明显。
那么不可抗力下交换意识,导致身体支配性利益颠倒,可能不适用于 身体完整性 (integrity)
这种界定方式。但是继续开脑洞的话,我们假设能够出一个补充解释,把integrity界定为交换意识后的主体界定原则,那么也可以继续探讨下去。我们姑且把这种方案叫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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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换身体在现实中发生,这件事情会出现问题。那么我就需要定义“主体--
身体”的关系,不可抗力下的交换过程中,双方身体是视作有归属的“直接客体”或是干脆就是“物”存在还是“人格权的延伸”(身体完整,自愿和防止人身侵害)。
而《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中就接近于把身体作为直接客体来探讨,“健康损害”和“身体完整性的损害”这两种伤害形式做出区分,而是使用“人身伤害”(bodily
injury)这个短语作为一般性的术语。而人身伤害在此处的界定为对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或身体完好性所造成的一切损害(impairment)。
而在这个界定上处于中间路径的是《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它界定了一个东西,叫做“事件损害”。这个事件损害同时包括身体权的民事主体在心理和生理的双重损害,这个双重界定就比较明确。那么此处“主体-
身体”的关系就是主观意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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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两者界定中,身体权依然是人格权,但身体是被视作视作直接客体分开界定的。当然我们可以继续开脑洞,如果交换意识被公众知晓并作补充规定的话,身体如果被视作物属性,这个问题就更简单。这个姑且叫做方案(2)。
而英国法在《the Fatal Accidents Act
1976》界定身体权用了明确“人身伤害”这个判定条件。而这个判定条件是直接因果而非事件因果,这个体现在page v
smith案里面,原告案子里的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受伤,但导致了旧病复发。
而英美法系很多都喜欢用人身伤害这个条件来界定身体权。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15条规定,人身伤害,就是对他人的身体造成的肉体伤害,或者是肉体疼痛或者是疾病。而这个人身伤害判定还适用于assault
and battery(侵犯人身安全)原则,这个原则保证了,冒犯性的接触(harmful and offensive
contact)被视作一种人身伤害。那么这里面就强调了两个民事要件,违背民事人主观意愿和接触(contact),即使侵害人非主观故意依然可以成立。
于是英美法的身体权类似于一种人格权的细化延伸,这里没有强调单独的身体这个对象。这个视作(3)。
那么我们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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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立场是第一种,这个问题压根不存在。支配关系已经变了。在身体交换之后三叶的身体即归泷支配。
如果你的立场是第二种,适用开脑洞版的(1)方案(即把身体完整性利益扩大解释的版本),那么在不可抗力导致交换身体后,不遵循身体所有者的主观意愿,此行为仍然侵犯身体原归属者的支配性利益,而且身体权此时作为人格权的细化,所以身体使用期间的对三叶社会关系的改变也可以考虑其他权益受损。
采用(2)方案,不可抗力导致双方对对方身体的占用,只要不涉及处置权,那么揉胸的这种使用性行为严格来说不直接违法,揉胸最多受到原归属者道德谴责。但可以三叶自述其他“事实损害”,比如使用身体期间改变其社会关系对其心理压力。
采用(3)方案,问题就在于,不可抗力下的交换身体可以适用于“接触”(contact)吗?不适用就没事,适用的话按冒犯性接触处理。
以上纯属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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