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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实践哲学与霸权》第二部分——国家与市民社会

[ 新潮沉思录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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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邬言惠语 ,作者懒残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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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言惠语** . 如是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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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懒残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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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哲学的总体性框架出发,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在葛兰西那里,哲学本身并不直接体现为政治实践,实践哲学的政治化必须有其内在的中介内容,这个中介就是关于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考。正是因为有这些中介性的讨论,实践哲学才能真正地与实践本身联系起来。葛兰西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实现了一种结合:即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结合,而福特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又为这种结合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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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存在,主要指的是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市民社会包含在国家概念之中,成为市民社会的一员,也就是成为国家中的一员。18世纪中期开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及其内在关系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实际上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反映。



自由市场的兴起,需要摆脱过去以人身直接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使人在社会中得以确立起来。而黑格尔第一次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使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在学理上以非常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



要理解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首先就需要理解黑格尔的“自由”思想。黑格尔的自由观念首先针对的是个人自由主义,在他看来个人式的自由是自在意志的自由。作为意志规定性的自由,一开始是反对任何等级差异性的,追求的是无差别的抽象普遍性。这种自由在纯粹理论层面,就易形成一种理论的狂热,而当他转向现实应用时,就变成破坏一切现存社会秩序的狂热,“变为对某种秩序有嫌疑的个人加以铲除,以及对企图重整旗鼓的任何一个组织加以消灭。”(法国大革命)



所以黑格尔提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从抽象的个人自由出发,通过契约论达到的人民主权理论这个维度上的自由。在契约中,我转让了某些自身的自由以与他人同一,但在这种同一中我与他人又总是具有各自的独特性,这样一种矛盾状态决定了人民主权理论的内部矛盾,即在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之间的摆动。并且,黑格尔批评作为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自由,即“任性”自由。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实际上是受一种偶然性支配的,当意志受这种偶然性支配时,永远走不出自身的冲动。这是一种“恶”的无限。



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自由既是对这两种状态的包含,又是对这两种抽象自由的扬弃。自由当然不能仅停留在抽象同一性层面,自由的意志必须走向自身的他者,外化自身,从而获得一种定在或规定性,但作为总体性的自由,又必须从这种定在中回到自身,重新获得一种普遍性的规定。当意志拘泥于某一外部事物时,意志就是一种固执者的意志,或者说是知性意义上的自由。而作为具体的自由(或者说总体意义上的自由),是对自身与外部世界在更高层面上的和解。



有了对自由的这一理解,回到法的理念,就意味着法必须是自由的体现。黑格尔将法的发展划分为三个环节:即直接性的环节,这是抽象法与形式法领域;反思的环节,这是道德的领域;两个抽象环节统一的环节,即伦理领域。伦理是法的最高状态,也是克服了直接性和单纯主观性的统一体,是自由的最高表现。在伦理领域中,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构成了伦理实体的三个阶段,其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要高。在这里,黑格尔已经设定了国家超越市民社会的合法性。



伦理的发展经过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的直接性存在,是概念中的伦理理念,这决定了结合在家庭统一体中的各个环节必然从概念中分离出来并成为独立的实在性,也就是进入到伦理的差别阶段。一旦具体的个人成为一切目的,传统的家庭共同体就开始瓦解,特殊性将构成了普遍性的现象,从而进入到整体性层面,就形成了市民社会。此时似乎是特殊性规定着一切,但实际上普遍性并没有离我而去,它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抽象法则,而市民社会本身构成了伦理的现象界。



黑格尔认为,需要与劳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他将市民社会的理解从政治领域推进到其经济领域中。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人的需要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原理,一个无可置疑的先在。然而,“需要并不是直接从具有需要的人那里产生出来的,它倒是那些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所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以满足需要的福利作为市民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了黑格尔的批判,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并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存在,而是历史地建构出来的。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本身就是自由意志实现自己的一个阶段,他使人从内在的伦理中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本身具有肯定的意义。但同时他也看到,如果个人利益不归属于更具公共理性的伦理,那么市民社会本身就只具有形式法的意义,并不能真正地实现自由。



为了使这种利己的个人转向于普遍的理性,在劳动体系中等级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业公会是一个等级组织。个人只有隶属于等级,才能获得一种普遍性的规定,黑格尔将等级与家庭作为国家的两个重要支柱。



从劳动体系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人是以个体理性为核心的利己的个人,虽然他们处于抽象的普遍性中,即一种相互联结之中。一方面为了防止个人越过这种抽象普遍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个人向普遍性提升,法律就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是从否定的方面保证着普遍性的原则,它与个体的福利、特殊性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市民社会本身的原子式私利特征,必须对之进行计划,而这种计划本身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内部,黑格尔所谓的警察概念就具有这种意谓。



市民社会中的自私自利的个人,因为受同业公会的规制,达到自觉的和能思考的伦理。但同业公会如果没有国家监督,就会变成一种封建的行会。如何将警察的外部作用与同业公会的内部作用统一起来,这在市民社会内部是无法完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成为解决问题的最后环节。在黑格尔的思考中,真正的伦理并不是康德意义上的主观自由,而是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的统一,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理念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国家就是这一理念的表现。



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黑格尔区分两者的目的在于,确保自由的真正实现,因此在国家概念的界定中,黑格尔反对从市民社会意义上来理解国家、把国家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这种从个人利益出发来理解国家的思想,是契约说的结论,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国家就成为抽象的共同意志,按照这种观点,单个人本身的利益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这种契约在其深层上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这是纯粹理智的结果。



个人的福利与普遍性的义务在国家中是具体统一的,这是具体自由的实现。但这种实现并不是直接的,它需要一定的中介,个人在特殊利益中获得普遍物是以国家制度为中介的,而个人在普遍物中获得其特殊利益是通过这些制度在同业公会范围内给个人以实现普遍性的职业和机会,因此,国家在其现实形态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围绕着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原则、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原则提出了联接政治国家与个人利益的两个重要中介,一个是科层制官僚体系,另一个则是君主。



在黑格尔那里,只有这两个中介存在时,国家理念才能达到具体的定在阶段,自我意识才能达到了主观性的抽象。没有这个中介性的发展阶段,国家与人民之间就是一种直接的统一,一种无中介的统一,国家的决断“一方面就其产生和表现来说必然是偶然的,另一方面,它根本是服从某种别的东西的。因此,这种受制约的首领只有在自身之外才能找到纯粹而明确的决断,即一个外来的规定事物的fatum。”黑格尔认为,古希腊的国家就是因为没有中介存在,它是国家与家庭的直接统一,这是缺少稳定性的。



黑格尔强调对国家进行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权利和义务;二是进行伦理与思想教育;三是加强对职能机关及其职员的监督。葛兰西后来在评论黑格尔时指出:在黑格尔的学说中,政党和社团都是国家的私人组织,国家需要被统治者的意见一致,而且必须是被组织起来的共同一致,这样国家就必须从上到下地实施“教育”,实现对私人组织的统治。也正是在这里,国家的教育职能被葛兰西所关注,并成为他讨论霸权理论的重要内容。





** 第五章 **



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由于黑格尔认为理性主义的现实象征物是国家,因此马克思的批判首先指向的就是国家,在理论上就是黑格尔的国家理性。第一,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反对黑格尔形而上学的国家观念。黑格尔的思考中存在着目的论,这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黑格尔却把这一事实说成理念活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上的颠倒。



第二,揭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内在对立,并在此基础上批判黑格尔国家观上的二元论。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本身”,即“行政权力机关”,通过“全权代表”进入市民社会内部“照管普遍的国家利益和法制”,等等;这些“政府的全权代表”,这些“有执行权的国家官员”,按照黑格尔的看法,都是真正的“国家代表”,他们不属于“市民社会”,而是与“市民社会”“对立”的。这样一来,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就固定下来了。黑格尔是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这个前提出发的,并力图通过理论的建构来消除这种二元分立。



第三,人民是国家的主体。马克思与黑格尔一样,也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开始讨论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但在理论方向上却与黑格尔不同。黑格尔关注的是如何实现现行国家的合理化,但在合理化的理解上存在着悖论。马克思指出,按照黑格尔的原意,国家本身是自由的体现,因此支配国家的就应该是法,但黑格尔又认为法律要服从于国家,这使得国家制度本身变成了一种必然物,自由的立法变成了对自然必然物的服从,这正是国家理念的颠倒。



马克思对此进行了颠倒,认为立法权要高于国家制度,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原则,它推动国家制度向前发展,在这里马克思得出了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的结论。“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在立法权就其特殊性来说作为统治要素出现的地方,它完成了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正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所以它进行斗争,反对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制度,而是反对特殊的陈旧的国家制度。”以立法权为基础,才能使“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马克思这里的人民概念,更多指的是劳动大众。



当马克思实现了对黑格尔的颠倒,将理论聚焦于市民社会时,马克思面临着与黑格尔同样的问题,即如何面对市民社会的私利性特征?当马克思将现代国家奠基于市民社会时,对国家的批判就必须以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为基础,这是逻辑的必然。马克思已不再像黑格尔那样,想从理性出发来实现对私利性个人关系的整合,而是以费尔巴哈的自然人本主义为中介,将这一私利性个人的社会看作是人的本性异化的社会,并从现代市民社会出发来理解这种异化的发生。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并没有从资本逻辑的历史转变来讨论这一问题,但在新的哲学视域中,马克思认识到,虽然市民社会在逻辑上决定着国家,但在现实的发生过程中,国家恰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并不是市民社会的简单反映,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强调国家的作用反而更合乎资本发展与现实历史过程。传统的国家形式促进了资本的产生,但只是到了工业资本完成自己的历史整合之后,才真正地产生了现代国家,在一定的意义上,工业资本的产生与国家的形态转变具有同构性。



马克思对资本逻辑提出三重维度:第一是生产性的维度,提出了“工业社会”的概念。第二个维度是资本主义,这是一个权力体系,在市民社会的结构中,这个权力体系是从工厂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维度统摄于第二个维度之内。第三个维度就是国家与意识形态的“资本逻辑”规定,这就是马克思揭示的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内容。正是在这一维度中,马克思抛弃了国家作为理性的幻想,将国家与阶级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得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这是分析现代国家的前提根本。



当马克思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再从市民社会追踪到资本逻辑时,这不仅是哲学思考逻辑的深化,而且在政治立场上,也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即马克思认识到资本逻辑的历史性发展,导致了现代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因此,超越现行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就必须与资本逻辑的颠覆结合起来,走向没有资本统治的“自由人联合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早年马克思所希望的政治解放走向社会解放,全面颠覆资本逻辑和现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解放无产阶级。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政治结论。



要真正地消灭现代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就必须用另一种社会结构取代现行的市民社会体系,马克思将这另一种社会结构称之为“共同体”。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把这种新的联合体称为共产主义社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将自主活动与物质生产的方式结合起来,占有全部的生产力总和,发挥自己的才能总和。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世界历史性特征,马克思认为要真正地占有全部生产力,就必须在世界历史范围内消灭市民社会结构,并由此消灭国家。



葛兰西从马克思那里意识到,社会的进步并不只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而是同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这就容易产生国家作为内在的绝对理性的观念,这也正是知识分子赋予国家的理性特征所在。知识分子与国家理性联系在一起,知识分子也就易将自己的理性看作是绝对的,这构成了现代哲学理性主义的基础。也就是说,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国家的霸权作用非常重要,这种霸权作用是通过知识分子为中介形成的。现代国家以生产性为基础,通过吸收知识分子,实现了对社会的霸权领导。





** 第六章 **



在波比奥看来,葛兰西的政治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就是“市民社会”。葛兰西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之间的关联在于:在他们那里,是市民社会而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体现着历史发展的能动场域,但在马克思那里,这种能动性体现在基础性的物质结构中,而在葛兰西那里,则体现在能动性的上层建筑中。葛兰西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创造性的改写,即不再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经济生活领域,而是从上层建筑层面来理解市民社会。波比奥的解释存在着将马克思哲学机械化的倾向。



讨论葛兰西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首先必须了解他对当时社会结构的总体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历了又一次转型,即从传统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转向了以组织化生产为特征的福特制资本主义,其核心标志是美国的福特主义开始向欧洲延伸,以一种流水线式的生产方式替代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工场手工业生产方式,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组织化体系替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起来,哈贝马斯称之为“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



社会结构的转型首先发生于社会生产领域。1911年泰勒的《管理原理》出版,他将人的劳动过程划分为具体相联的环节,以专业化的分工来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形成了以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思路。福特生产线需要的首先是纪律。生产过程的碎片化带来了高工资,但这种高工资并不意味着工人可以自由地、纯私人性地消费,就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可以酗酒、放纵情欲,福特必须对工人的身体加以监控,干预其雇工的私人生活,雇工如果过度饮酒和放纵情欲,就无法在第二天适应完全自动化的生产过程。



葛兰西实际上触及福柯后来的问题,即性本身是作为监控的对象建构起来的,这合乎福特制资本主义社会的要求。如果说在早期资本主义发生过程中,需要人们放纵情欲的话,那么到福特制资本主义社会时期,情欲本身受到了监控,这种控制与资本主义自动化生产是一致的。随着技术在生产中含量的增多,人们的学徒时间也就越长,这决定了他们也就不能过早地过上正常的性生活,加上妇女进入生产领域,获得独立之后,也都导致了性的压抑状态,并产生了低出生率。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经济”问题。



葛兰西从福特主义出发,对国家的“市民社会”特征进行了说明,即国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与司法体制的组织,而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福特体系的发展,使市民社会的意义再次呈现出来,但与自由资本主义不同,市民社会不再是完全独立的存在,它本身已经蕴含着国家的内容,这又是国家向传统的市民社会领域的渗透,使国家与市民社会从过去的分离走向了融合,国家已经将市民社会包纳在自身之中。对于这个趋势,韦伯曾说:现代国家控制了整个政治组织。



“在经济结构和有着合法性和强制力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市民社会,正是后者不得不发生着激烈的转换……国家是实现市民社会与经济结构相一致的工具,但国家不得不“想”这样做,例如经济结构中已经发生的变化,不得不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通过宣传与说服,使市民社会与新的经济结构相一致,使原有的“经济人”消失了,但并不是抛弃他应得的荣誉,而是使之落入到新的经济修辞形式中,一种空虚的形式和无结果的经济道德主义。”要透视这个社会,越来越需要职业革命家或拥有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



在自由竞争时期,人们认为只要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买卖和竞争,就能够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而现在,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取决于政治合法性。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的合法性来自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共性批判,自律的主体构成了批判的理性前提,在这里,暴力起着重要作用;但在福特制资本主义社会,自律的主体让位于组织,而体现组织利益的就是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在政治上,政党能否代表某个特定的阶级,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条件。



“阶级产生政党,从政党中产生国家和政府的组成人员,产生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领导人员。”而政党要获得合法性,不仅要代表某个集团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公共利益,这是因为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使一些公共利益呈现出来。实际上这就出现了葛兰西思考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必须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新的理解;一是只有在组织化资本主义时代,强制与说服同时成为强化经济结构合法性的工具,这时才能真正地提出霸权问题。



新的哲学观念是与新的经济活动方式紧密相关的。自由贸易的产生,不仅为个人的自由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了生活基础,反之,新的哲学观念也为社会生活本身提供了合法性的证明,实际上这是一个互为合法性的过程。在自由贸易的过程中,处于对利益的保护,也处于旧的认同关系解体后,一种新的认同关系的需要,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取代了封建领主和教皇的地位出现于历史舞台上。但在国家的产生过程中,不同的国家观念也就呈现出来,这构成了葛兰西分析现代国家理念的前提。



第一种需要讨论的是斯密式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念。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作用,认为只要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进入到市场之中,并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经济运作,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通过“看不见的手”达到和谐状态。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国家是守夜人,他们要求把历史的创制权交给市民社会,交给从市民社会中涌现出来的各种力量,同时让国家成为“公正比赛”和遵守比赛规则的监护人。这种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虽然适合于反对封建主义,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其本身是以错误的理论为指导。



这种错误理论的实践根源在于,它以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划分为出发点,实际上,这种划分只是一种方法论上的需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市民社会同国家是一个东西,必须认清自由放任也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强制手段加以推行和保护的“调节”。这是一种目的明确、深思熟虑的政策,而不是什么经济事实的自发的、自动的表现。



因此,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乃是一个政治规划,如果它能成功的话,它被用来改变国家领导人员的人选,改变国家本身的经济规划——换句话说,就是要改变对国民收入的分配。”



第二种错误观念存在于意大利黑格尔主义者的理论中。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他实际上强调了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调整与规划,一是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伦理功能。黑格尔在总体上倾向于将前者置于后者之中,因此伦理的功能占据着国家本质的规定性,或者说理性的创制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所谓“伦理国家”或“市民社会”,这是政治法律方面最伟大的思想家在纯学术领域中所“想象”的一种没有国家的国家。这种国家观念容易造成一种文化上的幻觉,并被法西斯主义所运用。



葛兰西评论道:“在我看来,对伦理国家、文化国家所能作的最合理、最具体的说明是: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它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文化水平并使之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之一,那些么它就是一个伦理国家。在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积极的教育职能的学校,以及作为压制性的和否定的教育职能的法院,就是最重要的国家活动。然而在现实中还有许多其他的所谓私人的创造性活动也趋向于同一个目的,这些首创性活动形成统治阶级的政治和文化霸权机构。”



第三种国家观念,就是将福特制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混为一谈。圣西门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工业生产的基础上,认为当生产领域中实现专家统治、加强生产过程的规划之后,就会消除当代社会的难题,所以他认为死掉几个官僚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死掉一些科学家和专家,就会带来损失。金蒂莱则反对伦理国家与干预国家之间的区分,并将自己的国家理论建立在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他认为,个人就是国家,而在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就是辛迪加,国家是许多辛迪加的调和物。



在国家进入到福特制资本主义的时代,葛兰西指出:“必将经历这样一个阶段,即“国家”将等于“政府”、“国家”将等同于“市民社会”的阶段,从而达到国家是守夜人的阶段,即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组织,国家将保护被调整了的社会的因素的不断增长发展,从而逐渐缩减自身权力主义的和暴力的干预。但这也不能使一种新“自由主义”思想凭空出现,即使一个有机自由的时代即将开始。”在福特主义盛行的时代,国家越来越将市民社会囊括在自身之内,原来属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家的行为。



在这里,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不再只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经济生活,特别是生产、交换等经济生活过程,而更具有黑格尔的特征,即市民社会所具有的理性控制与教育功能,国家也不再只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也具有黑格尔所说的理性调节的能力,这是通过教育等方法获得被统治者的拥护与赞同为前提的。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市民社会或国家的霸权能力日益重要,葛兰西对几种国家观念的批判,揭示的正是这样的问题。



因此,对现代国家的颠覆,就不只是暴力性的短兵相接,而且包括争取霸权的斗争,这种斗争不再只是通过从政治领域的强制性教育来完成,而是寓于市民社会本身的结构之中,这决定了对现代国家的颠覆是从政治、经济到文化的全面颠覆,而不只是完成对政治上层建筑的冲击。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斗争主要发生于经济领域,但随着组织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一体化之后,斗争就必须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层面同时展开,而不再满足于某些局部领域。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葛兰西提出了从运动战到阵地战的策略转变。为了取得阵地战的胜利,葛兰西提出了两个重要条件:第一是历史集团的建构,尽可能地团结一切力量,并将自己作为所有集团利益的代表。第二是领导权的集中,防止内部瓦解,使整个集团保持一致。但历史集团与领导权的集中,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暴力和行政措施所能完成,这是一种霸权的建构。在霸权的建构过程中,虽然经济霸权构成了重要的基础,但政治霸权的建构与文化霸权的建构具有更为直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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