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这下,欠债的该还钱了吧??
[ 沧海一土狗 ](javascript:void\(0\);)
__ _ _ _ _
编者荐语: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这篇文章简洁明要地帮大家梳理了纪要,并回答了“债券违约处置”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以下文章来源于三折人生 ,作者三折人生

**三折人生** . 三折人生,活出不一样的精彩
生活中,如果遇到 **借钱不还** 的,
总是一件伤脑筋的事,
但我们总不能像电视剧里演的一样——

其实不仅我们个人会遇到这个问题,企业也会有类似烦恼。
我们今天就说说 **债券违约处置** 的问题。


对于发行人来说,债券属于 **直接融资** ,相较于银行贷款等 **间接融资** ,一般融资成本更低。

但既然是借钱,自然有还钱的时候,
可是等到 **债券到期** ,有可能种种原因导致 **债券违约** , **债券发行人** 不能如约偿付利息或者本金,给 **债券持有人** 造成损失。

** 债券纠纷案件 ** 就是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对因发行人违反兑付本金利息的约定,要求发行人支付本息、违约金等为主要 **诉讼请求** 的案件。
我们把债券纠纷分为 **债券兑付纠纷** 和 **债券虚假陈述纠纷** 。

不要慌,
2020年7月15日,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颁布,
为债券违约处置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度严谨、指向明确的 **规范体系** 。

好,那么我们开始啦!
**section 1**债券持有人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
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现状,
《会议纪要》明确了 **公司债券** 、 **债务融资工具** 和 **企业债** 统一法律适用。

在债券市场的纠纷案件中,
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诉求具有 **高度同质化** 且 **人数众多** 的特点,


这么多债券持有人分别去诉讼, **维权成本** 很高,
所以采用 **共同诉讼** 是一个 **更低成本** 的方式,它具有公平对待投资者、节约诉讼资源并最大限度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好处。

我国通过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建立了 **受托管理人制度** 。

但由于我国立法、司法对于受托管理人的 **诉讼主体资格** 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制度在以前的实践中存在争议,甚至出现了 **债券受托管理人**
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 **被驳回** 的情况,导致债券持有人不得不单独提起诉讼。

《会议纪要》明确认可了 **债券受托管理人** 代表债券持有人的 **诉讼主体资格**
,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会议纪要》除了肯定了 **受托管理人** 的诉权,还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也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 **代表人** 集中起诉。

**section 2 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
以前, 在原告住所地提起 **债券兑付纠纷** ,是债券维权的主流模式,

但各地法院分别受理 **相同债券** 引发的纠纷,浪费了宝贵的 **司法资源** ,

鉴于此,《会议纪要》规定了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 **债券兑付纠纷** 。

通过集中管辖, 节约司法资源, 解决了债券持有人在各地法院分散起诉造成的 **资源浪费** , 也避免因各地法院 **裁判尺度** 不同造成的“
**同案不同判** ”的情况。
同时,对于有不同想法的,《会议纪要》还贴心地允许在 **募集说明书** 里另行约定。
**section 3 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所谓 **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案例判决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 **财产** 或者 **争议的标的物**
,采取 **限制** 当事人 **处分** 的强制措施。


但在财产保全的时候,不排除会遇到 **保全错误** ,造成被申请人或案外人 **损失** 的情况,

为了降低这个风险,法院一般会要求对 **财产保全** 进行 **担保** ,如果遇到上述意外情况, **担保人** 就有赔偿的义务。

但是,一般 **财产保全担保** 需要向 **担保公司** 、 **保险公司** 支付担保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这也成为债券持有人 **维权**
过程中最主要的 **成本** 之一。

《会议纪要》允许符合条件的 **受托管理人** 、 **债券持有人** 和 **债券投资者** 以 **自身信用**
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这样就进一步降低 **司法维权成本** 。

而且,《会议纪要》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 、 **信托公司** 、 **基金公司** 、 **期货公司** 等金融机构可以用其自身财产作为
**信用担保** 的方式提起出财产保全申请。

**section 4 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促进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所谓 **债券持有人会议** ,可以理解为由本期债券的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强化债券持有人 **权利** 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 **立场** 的制度安排。

以前,因为缺乏配套的司法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难以发挥其 **保护债券持有人** 的功能,
比如,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会因为“ **少数服从多数** ”的会议表决机制而受到损害。

甚至在部分极端案例中,出现了部分大额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 **私下** 达成协议,损害 **小额** 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现象。

《会议纪要》明确了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 **受托管理人** 或者 **诉讼代表人** ,在 **法院调解** 或者 **破产**
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如作出可能 **减损** 、 **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 的决定的,应当要获得 **特别授权** ;
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授权推选的代表人来代表 **部分** 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其他未授权债券持有人还是可以个人名义 **单独** 主张权利。

而且《会议纪要》明确要求,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 **发行人** 及其 **关联方** ,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 **利益冲突** 的债券持有人应当
**回避表决** 。

**section 5 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
有句话叫做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有的发行人为了实现 **自身融资需求** , 也会存在 **债券欺诈发行** 和 **信息披露造假** 的情况。
而由于发行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会议纪要》明确了在 **虚假陈述纠纷** 中的 **损失计算** 规则,简单理解如下:
** /1/ ** 如果在一审判决前,投资者已经卖出了债券,赔偿损失为认购价格与实际卖出价格的 **差额** ,并且还可以请求直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损失。
** /2/ ** 如果在一审判决前,投资者还没卖出债券,就按照 **本息兑付** 的金额进行赔偿。

损失计算规则,为债券 **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审理夯实了基础。
此外,《会议纪要》还明确了发行人不仅有本息返还义务,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 **利息** 、 **违约金** 、实现债权的 **合理费用** 。

**section 6 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以前,由于市场不够成熟、规则不够健全等原因,债券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履职并不充分, 诸如 **低于成本价竞争** 、 **返费** 等乱象层出不穷,
客观上加剧了债券 **虚假陈述** 情况的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 《会议纪要》出台了以债券主承销商责任为核心的 **中介机构责任制度** , 要求各个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做好资本市场的“
**看门人** ”。


《会议纪要》明确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 **条件** 和 **标准** , 督促债券中介机构履行好自身的核查义务。
中介机构存在 **过错** 的行为,诸如——
** 协助 ** 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 **故意隐瞒** 的;

又比如,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已经产生了 **合理怀疑** ,但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

在以前,一些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尚未经 **行政处罚** 或 **刑事裁判文书** 认定的,部分法院能否受理存在较大 **疑虑** 。

《会议纪要》明确 **取消** 了债券领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案例受理的 **处罚前置程序**
要求,规定法院不得以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 **诉讼权利** 。

《会议纪要》明确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即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没有一刀切的让中介机构承担 **连带责任** ,而是赋予了中介机构充分的 **抗辩权**
。

此外,《会议纪要》重申金融纠纷的处理原则—— **卖者尽责** , **买者自负** 。

当然,“买者自负”的 **前提** 是“卖者尽责”。

从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最高法民二庭,商议双方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起算,在发改委、央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推动下,到2020年7月最高法正式发布《会议纪要》,整个过程
**历时两年** 。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特别感谢证监会债券部对本文的支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
****
× 分析
收藏